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页

加拿大教育概要

来源: 时间:2010年08月0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加拿大是西方7大工业国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其教育经费年支出680多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6.4%(学前教育0.2%,中小学教育3.6%,高等教育2.6%;经费来源公共投入5.2%,私人投入1.2%),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30个成员国中排名第五。加总人口90%以上接受过12年的教育。

一、加拿大教育管理权利和责任在省和地区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由10个省和3个地区组成。教育事务由各省区教育部负责,联邦政府不设统一管理全国教育事务的教育部。1867年联邦宪法从法律上赋予各省教育立法权和管理权,至今未有改变。
由于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省建立了适合自身发展、相对独立的教育体制。各省法律明确规定,省政府直接负责各个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其主要职能包括:管理大学及学区教育局,监管公立和私立教育,向大学和学区教育局拨款,资助职业培训等。
  由于联邦一级不设教育部,加拿大省际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由各省教育部长组成的教育部长理事(CMEC)协调,有常设办事机构。

二、联邦政府在教育发展当中的作用
  虽然教育由各省负责,但是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三种方式对教育的发展进行宏观引导。
  1、法规和政策。联邦立法和政府部门通过对语言、宗教、原住民族、文化遗产、人力资源开发、移民等领域相关的立法和部门法规对加拿大教育发展进行导向,为国民教育机会均等提供法律保证。
  2、财政转移支付。联邦政府根据1977年《联邦与省财政安排法》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各省划拨经费,拨款时虽然不限定用于教育的具体数额,但是它直接影响省教育经费的规模。部分与人力资源、经济发展相关的联邦政府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工业部甚至外交部等也分别从本部门预算中对教育或教育对外交流作出投入。
  3、联邦政府向“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委员会”、“加拿大卫生研究所”等资助机构拨款,后者直接向大学提供大量的科研经费,培养高层次科研人员。

三、加拿大具有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体制
  加拿大大部分省的教育部既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也负责高等教育,有的省则单独设立了高教部。
  各省根据本省立法审批设立公立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规范大学名称的使用标准,批准授予学位的权利,监督大学依据法律程序设立董事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的管理机构。一些省有独立的大学法(university act)或条例(status),省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为大学提供大部分直接经费。大学享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
  加拿大目前有81所大学(university)(含4所神学大学和少量私立大学),其中设有医学院的研究型大学15所、其余为综合性大学和本科教学型大学。此外,加拿大有219所政府认可的公立和私立学院(college) 。在上述300所政府认可的高等院校中,有137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应用学位授予权。

四、加拿大具有健全、实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由于教育管理高度非集中化,加拿大不设全国性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也没有一个政府或非政府性质的全国性高校认证机构。因此,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是各省政府的职责。多数省份有共性的作法概述如下:
  1、立法。各省和地区有关立法明确了省、地区政府在监控高等教育质量方面的职能。例如各层次私立培训机构只要获得注册和许可(registered, licensed),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即可办学并颁发证书。而建立公立大学和院校则必须得到省政府的批准,经认可(recognized)后始有权颁发文凭和证书。在一些省份,高校所设专业及标准、教师资格也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省政府不划拨教育经费。
  2、外部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以专业认证为目的,由校外的同行、行业和产业界的代表共同组成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报告提交给专业认证机构和政府部门。大部分高校为争取经费,也自行对本校专业和学校整体办学质量进行内部评估。
  3、专业认证。加拿大设有近20个全国性的专业认证机构,如“加拿大专业工程师理事会”、“加拿大建筑行业证书局”、 “加拿大医学会”、“加拿大法律协会联合会”等。他们直接参与高校课程标准的制订,对大学设立的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认证。认证结果具有权威性,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4、会员资格。加拿大现存的几个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的会员资格也是判断学校层次和质量的公认的标志。例如,要成为“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的会员,必须是各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在学校行政和财务管理、专业水平、硬件设施、学生数量等方面必须达到若干硬性指标。目前,几乎全加所有大学都是它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