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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领区内教育机构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操作规范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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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外综字[1999]599号“关于配合贯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组可向我领区区内有关教育机构提供认证证明服务。为规范认证工作的操作程序,结合我组工作实际,现做如下规定:
- 我组只接受来自中国有关教育机构及留学中介机构提出的认证申请;
- 我组原则上不认证私立教育机构;
- 提出认证申请的机构应同时向我组提供以下文件:
- 1.中方教育机构的认证申请(原件,需加盖公章);
- 2.中 方教 育机构的 资质证明(复印件);
- 3.中加教育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 4.加方教育机构在加拿大省教育部、高教部等政府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信(原件);
- 5.加方教育机构官方证明信(原件),内容一般应包括机构名称(含中文名称)、机构地址、法人代表(或现任校长)、国际事务联系方式、建校时间、目前在校学生总数、目前中国学生人数、学校性质(公立、私立)、办学层次(大专、本科、本科以上)、政府审批部门、信息核查网站等,证明信需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 我组提供的认证证明只用于中加教育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办学所用。
- 我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事宜。
- 申请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认证;无论是否得到认证,所有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驻多伦多总领馆教育组
2016年3月1日